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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業標準備案
| 事項類型: | 其他行政權力 | 實施編碼: | 11110000MB1663498E2111024012000 |
| 實施主體: |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使層級: | 市級 |
| 設定依據: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5號)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企業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送備案的企業標準,向同級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衛生部關于印發《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的通知》(衛政法發〔2009〕54號)第二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其他規范性文件】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北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藥監保化〔2013〕29號)第三條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藥監局”)負責本市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工作。【其他規范性文件】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北京市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試行)》的通知》(京衛食安標字〔2013〕2號)第二十七條 保健食品企業標準備案由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監部門制定有關規定。【收起】 | ||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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