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臨時住所證明登記注冊規定!
作者:管理員 發布于:2011-12-15 09:18:21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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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有效解決無證照經營問題,對住所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而申請從事經營活動的,經區縣政府批準,授權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民委員出具《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參考范本見附件3),申請人可持《臨時住所使用證明》申請登記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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