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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北京公司注冊清算的終結!
清算委員會完成清算方案所確定的工作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清算的原因、期限、過程;
(二 )債權、債務的處理結果;
(三)清算財產的處理結果。
清算報告經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后,報企業審批機關備案。
自清算報告提交企業審批機關之日起10日內,清算委員會須向稅務機關、海關分別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委員會應當自辦結前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報告并附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報送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注銷登記,繳銷營業執照,并負責在一種全國性報紙、一種當地省或者市級報紙上公告企業終止。
企業清算結束,在辦理企業注銷登記手續之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項會計憑證、會計賬冊及會計報表等資料: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中方投資者負責保管;中方投資者有二個以上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指定其中一個負責保管;
(二)外資企業由企業審批機關指定的單位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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