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清算委員會應當進行登記,并在核定債權后,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清算委員會關于債權的核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要求清算委員會進行復核。債權人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復核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權人與企業有仲裁約定的,應當依法提交仲裁。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清算委員會不得對有爭議的財產進行分配。
清算委員會對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或者盤虧、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或者無法收回的債權,以及清算期間的收入或者損失等,應當書面向企業權力機構說明原因、提出證明并計入清算損益。
下列清算費用從清算財產中優先支付:
(一)管理、變賣和分配企業清算財產所需要的費用;
(二)公告、訴訟、仲裁費用;
(三)在清算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費用。
清算開始之日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變賣擔保物所得的價款,債權人未受清償的部分,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順序受償。
清算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 )職工的工資、勞動保險費;(二)國家稅款;(三)其他債務。
清算費用未支付、企業債務未清償以前,企業財產不得分配。企業支付清算費用,并清償其全部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企業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清算過程中發現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委員會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企業破產;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破產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自清算開始之日前的180日內,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企業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出售企業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本企業的債權。自清算開始之日起至清算終結前,中外投資者對企業財產不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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