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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業海關對減免稅貨物規定!
海關對其監管年限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留給合營中方繼續使用或轉讓、出售給國內單位的,海關應當按其使用年限折舊補稅。
(二)如轉讓給國內其他可享受同等優惠待遇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辦結海關結轉手續后,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優惠。
(三)經海關核準,允許合營外方將原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
(四)如果企業無法處置上述貨物,或處理成本大于清理收入,則可以書面向海關說明情況,將其送交海關,由海關負責處理。在此情形下,企業可以不再補交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四)清算財產資料的審核
以下有關清算財產的資料應當經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并出具書面證明:
1.清算的資產負債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2.董事會提交清算委員會的財務帳冊;
3.清算方案所列資產的債權債務目錄;
4.資產作價依據。
如有外商企業海關對減免稅貨物規定問題,不明白的地方請致電!公司電話:010-69548208 137013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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